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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课程预告《国地税合并下建筑业税费风险及个税修法与社保移交疑难精讲》

发布日期:2018-09-14 12:05:54浏览量:3237

      2018年3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机构改革方案,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保费、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截至2018年7月20日省、市、县级国地税完成统一挂牌,也标志国税地税机构正式合并。


       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此次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大修”,按照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思路,首次出现的“综合所得”,将原先分别计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综合征税;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决定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五项支出可以在税前予以扣除。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众所周知,“营改增”后建筑行业税负加重,国地税合并后,企业面临税务稽查“双打变单打”和“金税三期”评估的风险,同时社保费移交和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涉及每个人,涉及千家万户,不仅涉及到个人的利益,而且涉及企业扣缴风险。本课程邀请税收一线资深专家,深入分析国地税合并后企业面临的税费风险,对企业统筹部分及个人部分社保费缴纳基数和比例,异地缴纳社保及挂靠缴纳社保风险;补发欠发个人所得税等现行个人所得税疑难问题,以及税法修订后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扣除项目、申报汇缴等问题进项详细讲解,为企业和个人社保费和个人所得税金合规处理,有效防范和化解税务风险。


【培训对象】

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财务主管、税务主管、会计、等相关人员。


【讲师介绍】

富老师   中国注册税务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专家库成员、省地税干部业务培训兼职教师、市局重大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税务系统12366答疑专家。擅长讲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与操作、房地产开发及建筑安装行业财税培训、税法与会计差异分析、税务稽查实务、企业清算、重组与股权转让、营改增等课程。其授课特点财务基础雄厚,财税结合,政策把握精准,实用性强。


培训课题:《国地税合并下建筑业税费风险及个税修法与社保移交疑难精讲》

培训时间: 2018年9月20-21日(周四、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30

培训地点: 健晖君悦酒店  A座 四楼

(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7号,沈阳北站南广场正对面)

培训费用: 会员免费(会员费8980元/人/年 ) 

                 非会员 2180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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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 程 大 纲


第一板块  国地税合并后企业面临的税费风险

一、增值税发票风险

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虚假抵扣风险;

对开发票风险;

虚开发票、对开发票及“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查

走逃(失联)企业如何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异常凭证”)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

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未按规定开具和使用发票;

变更品名和金额;

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填开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增值税普通发票“销货方”栏目中银行账号及地址未填写不符合发票开具的相关政策规定;

发票备注栏未按规定填写。

二、“金税三期”稽核评估风险

税负率明确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水平或变动异常;

增值税税负及税负变动率;

企业所得税税负率。

成本结构明显区别于同行业同类产品,抵扣进项的成本明显偏高;

毛利率年与年之间、月份与月份之间起伏明显 ;

毛利率或纯利率远远高出同行,或者远远低于同行;

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预警;

存货扣税比异常预警;

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变动弹性异常预警;

进项发票与销项发票的行业相关性预警;

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预警;

增值税纳税申报中的10项数据比对预警;

企业及个人资金账户税务查询的风险;

社保费严管及追缴风险。

三、税种稽查风险 

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结算,未收到工程款税收上未确认收入?  

法人代表或股东无偿借给企业资金是否视同销售服务增收增值税?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法人代表或股东是否视同销售服务增收增值税?企业将资金借无偿借给关联企业是否视同销售服务增收增值税?

取得集团资金池利息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统借统还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持有收益和转让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如何缴纳?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购买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取得利息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后企业购置不动产进项税分期抵扣操作是否正确?增值税申报表填列是否正确?

一般纳税人转售水电适用税率是否正确?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生的原营业税业务如何补开增值税发票?

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板块  建安行业涉税流程实务疑难问题

一、招投标环节建造施工环节 收入结算环节 

施工项目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方法的评价与选择方法;

施工项目甲方为“老项目”,施工企业为“新项目”,施工企业能否备案为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国地税合并后项目挂靠税收风险 。

增值税风险;

所得税风险;

个人所得税风险。

设立项目部与分公司、子公司会计核算、增值税、所得税政策比较。

会计核算;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二、建造施工环节 

总分包模式下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的财税差异;

差额计税政策;

甲供材财税处理;

营改增后供材方式的选择;

甲供材与甲控材;

甲供材如进行会计处理;

甲供材如何取得发票;

建设方提供材料的“甲供材”营业税政策,营改增后,建筑方增值税计税依据还包括甲方提供的材料。 

劳务派遣业务财税处理;

小额零星支出入账凭证处理。

三、收入结算环节 

建筑企业简易计税项目能否开具的3%增值税专用发票? 

筑企业与开发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工程款、开具增值税发票,税会如何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商品房抵工程款业务税会如何处理?

产权过户抵账;

非产权过户抵账;

建筑施工企业跨市异地施工项目未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如何处理?


第三板块  社保缴纳疑难问题

社保费纳费人如何掌握;

基本养老保险纳费人

基本医疗保险纳费人

工伤保险纳费人

失业保险纳费人

生育保险纳费人

社保费率;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缴纳流程;

社保统筹部分缴费基数如何掌握;

年终奖是否纳入社保缴费基数;

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过节费、实物福利、购物卡是否缴纳社保;

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是否缴纳统筹部分社保;

单位为挂靠个人缴纳社保费是否存在税收风险;

社会保险费能否减免,企业(单位)缴纳确有困难的如何办理;

国地税合并后,税务部门是否追补欠费,单位欠缴社保费税务机关如何处罚;

通过“劳务派遣”能否转移企业社保缴纳风险;

“五证合一”如何办理社保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的使用及提取;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第四板块   现行个人所得税疑难问题及修订后新政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疑难问题

补发欠发工资、调资补发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职工通讯费补助是否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稽查人员要求企业对食堂补贴并入企业职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正确?

赠送给其他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职工年终实物福利和在公司年会抽奖所得是否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何区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如何取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规凭证?

二、个人所得税疑难问题及修订后新政

居民个人(纳税人)与非居民个人(纳税人)界定 

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税模式 

(一)综合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综合所得的范围

综合所得收入如何确认

综合所得扣除项目范围

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住房公积金

子女教育支出

继续教育

大病医疗

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

赡养老人支出

综合所得税率

综合所得如何进行预缴

综合所得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二、经营所得的范围

经营所得如何进行预缴

经营所得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三、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疑难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居民个人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是否需要于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之内自行申报?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如何掌握? 

公司职工工资下发制,2018年10月份发放9月份工资能否按照5000元/月执行, 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 

2018年10月份申报9月份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能否按照5000元/月执行, 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 

我们单位是5号发工资,遇假期会提前,10月5号是国庆期间,如果提前到2018年9月30号发工资,政策如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