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份起,一年一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开始了。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非 (2016)415号)和《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部分征收政策的通知》(辽残联发〔2017〕41号)将相关问题进行了整理,供纳税人申报时参考。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谁缴纳?征收机关是谁?
各类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属地原则及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统一代征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怎么计算?
(一)保障金计算公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1.5%一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二)在职职工人数及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公式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以《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笫1号]和后续有关工资总额的规定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规定、解释为准)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公式为: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月份在职职工人数总和除以实际月份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公式为: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月份总和除以12个月。
三、如何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申报就业人数的时间及材料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的工作日期间,如实向地方税务机关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在申报时,应提供《辽宁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申报表》、本单位在职残疾人的二代残疾人证原件或伤残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上年度残疾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规劳动合同原件或在编证明、用工各案表、工资表(工资手册)、社保缴费单、残疾职工个人养老保险手册等安置残疾人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出具《辽宁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通知》。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及材料
保障金按年缴纳。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缴纳;成立不足一个月的不缴纳。
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于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的工作日期间,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地方税务机关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辽宁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通知书》中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未能出具《辽宁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通知书》,地方税务机关则认定为该用人单位未安置残疾人,全额征收保障金。
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将会向用人单位开具通用税收票据。
(三)保障金逾期缴纳的后果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四、什么情况可以减免或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辽宁省地税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情况的通知》(辽残联发[2015]22号)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申请减免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持书面报告、《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减免(缓缴)审批表》、遭受灾害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有效证明、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等材料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申报,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初审汇总同意,送同级财政提出终审意见后,同级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以正式公函将审批结果反馈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对出具《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减免(缓缴)审批表》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将按规定减免或缓缴保障金,并做好备案工作。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将本地区减免缓缴保障金情况汇总后报省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