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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法规

明年起沈阳取消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

发布日期:2017-08-10 03:42:45浏览量:1541

           8月9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下发关于取消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


      通知称,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沈阳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2017年9月1日起参加本年度或下一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不再缴纳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0元、成年及老年居民每人每年38元);参保人员已趸缴2018年及以后年度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予以退费;参保人员2017年应由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须在2018年6月30日前办理申报手续,资金从原渠道解决;《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沈人社发【2014】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