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草案)》提出
办理政务事项可亮出“共享文件”
无需另行提供证明
近日,省司法厅就《辽宁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草案)》中提出,政务部门在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对可以通过共享平台提取电子文件的,不得再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电子文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现场提交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不一致时,以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为准。
《办法(草案)》提出,政务信息使用部门应当根据履行职责无条件使用政务信息资源。对于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政务信息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政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务信息资源,与纸质文书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各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从共享平台获取的数据,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可以从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记者唐心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