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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 公告〔2018〕11号

发布日期:2019-12-23 02:13:43浏览量:1530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10-29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决定取消1项证明事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三条 纳税人提出申请减免税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提供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