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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法规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新个人所得税法调整税收定额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1-08-12 11:57:08浏览量:1735

辽地税发〔20117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自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以下简称存量房评估工作)开展以来,各地税务机关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工作进展,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审核把关,降低了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引发的税收风险,提升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但是,随着存量房评估工作的全面推开,在征管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和技术等方面加以完善和解决。为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评估机制,提升存量房评估工作水平

存量房评估工作的持续稳定运行,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完善的过程。各地要在实现全面推广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技术标准,着力提升存量房评估工作水平。

(一)健全评估工作制度

要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制度,评估技术标准专家会审制度,评估结果检验制度,确保税源基础数据完整与准确,技术标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评估结果准确并具有公信力。要完善评估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涉税争议,保证存量房评估工作持续稳定运行。

(二)完善评估技术标准

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完善评估技术标准,保证评估结果符合市场实际情况。要采取多种方式监测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修正评估模型(当本地房地产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环比变动幅度累计超过5%时,应对评估模型进行调整);要分析本地评估分区情况,原分区较粗或情况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调整分区,以保证同一分区内房地产具有较强的同质性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三)严格评估值管理

要严格评估结果管理,明确管理权限。除征管工作需要外,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纳税人及其代理人公开或透露存量房评估值。要逐步缩小评估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距,在条件允许时应取消下浮比例。自2015年1月1日起,各地下浮比例不得超过10%。

二、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风险

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7〕114号)的要求,优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流程,完善岗责体系,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进一步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一)查找征管风险点

要组织人员全面评估存量房税收征管流程,查找征管风险点,提出优化的途径和办法。对于多数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评估值或与评估值基本相等的,要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对存在虚假申报风险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将税收征管模块嵌入住建部门和国土部门的办证流程当中,实现税务机关办税流程和住建部门、国土部门办证流程的无缝衔接,通过信息化手段落实“先税后证”制度。

(二)完善岗责体系

要按照既方便纳税人,又强化内部管理的原则,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不同岗位分工负责的方式,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要根据征管流程,相应设立申报受理、评估比对、税款征收、争议处理等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实施岗位交流,建立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制度,避免和防范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三)密切部门协作

要主动与当地住建、国土等部门进行沟通协商,进一步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实现信息联网与数据共享,使产权信息、完税信息等相关信息能够在部门间进行实时查询和比对,共同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的征收管理。要与当地住建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对于在存量房税收征管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名单,及时向住建部门和工商部门通报,并将其列入不诚信名单,在其代理办税时予以严格审核。

三、加强考核和宣传,营造依法纳税社会环境

要跟踪了解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开展情况。上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指导和考核。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引导,形成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加强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指导和考核

要根据本地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开展情况,定期组织开展风险排查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风险防控机制的检查指导及对一线征管人员的廉政教育。上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将存量房评估工作列入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的绩效考核工作重点内容,从完善机制、健全制度、细化评估分区、修正评估模型、严格评估值管理等方面建立绩效考核指标,加强监管,提高工作效能。

(二)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引导

要加大对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的宣传力度,通过在公共场所张贴公告、在媒体刊登解读等形式,向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使纳税人了解相关工作的法律依据和现实意义,以及虚假申报交易价格将带来的风险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新个人所得税法调整税收定额的指导意见 

辽地税发〔201172

 

发文日期 :2011-08-12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下载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绥中县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令第48号)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发布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对税收定额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税收定额调整意见

(一)统一调整出租汽车行业定额

考虑出租车的税收定额在一个地区统一的实际情况,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可主动向市、县政府汇报,积极协调好交通等部门,统一下调出租汽车行业个人所得税定额。

(二)做好大型市场定额调整

大型市场,具有“三多一大”的特点,即商品吞吐量多、进场交易人多、市场经营者多和资金流通量大。对此,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认真研究调整税收定额的方案,并主动向市、县政府汇报,积极协调市场管委会,按照统一的原则调整市场经营者个人所得税定额。大型市场的确定,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决定。

(三)货物运输代开发票的个人所得税预征

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调整为1.5%,由总局调整并下发升级补丁,各地进行相应升级。

我省货物运输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率由2.5%调整为1.5%。根据综合征收率下调比例调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货物运输代开发票纳税人的原吨位定额,由省局后台进行调整。

(四)高度重视纳税大户税收定额调整

这次税收定额的调整,不同经营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调减的幅度不同,经营规模大减税的幅度小,因此,在普遍搞好纳税人税收定额调整的同时,一定要高度重视纳税大户税收定额的调整,既要把政策贯彻到位,又要防止一刀切造成税收流失。税收定额的调整,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并按时间要求完成。

各地应在9月底前按照新修订的双定核定系统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重新进行定额核定,同时,将新修订的双定核定文书的生效日期确定为10月1日。9月份,各地仍按照原定额核定文书征收纳税人8月份税费款项。10月份,按照新核定的定额文书征收纳税人9月份的税费款项。

简并征期纳税人的税款征收问题,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这次调整税收定额,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大,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局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搞好协调,积极组织职能部门做好定额的调整工作。

(二)落实责任

税收定额调整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地要落实好岗位责任,既讲分工又讲合作。个人所得税政策解释及系统修改需求由个人所得税职能机构负责,征管科技和数据管理职能机构配合。双定核定系统修改需求,出租汽车行业、大型市场和其它经营者定额调整由征管科技职能机构负责,个人所得税和数据管理职能机构配合。货物运输原吨位定额下调由货物劳务税职能机构负责,征管科技和数据管理职能机构配合。网站宣传报导、办税服务厅的咨询及资料发放,由纳税服务职能机构负责。县区地方税务局通过双定核定系统调整定额,按《税务核定制度》(省局公告〔2010〕2号)等规定办理。

(三)按时完成

各市局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定额的调整任务,确保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享受到国家减税优惠。因此,各地要在9月末完成调整和“金税三期”数据的录入,生成定额台账,特别是采取批量扣税系统和多功能银行结算终端系统缴纳税费款项业务的纳税人。

 

(对系统只发电子文件)

 

 

 

 

 二Ο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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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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