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经委):
为充分发挥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的引导作用,加速淘汰落后产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了《辽宁省淘汰落后产能奖励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淘汰落后产能奖励项目管理工作中认真执行。
附:《辽宁省淘汰落后产能奖励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辽宁省淘汰落后产能奖励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规范淘汰落后产能奖励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的引导作用,加速淘汰落后产能,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淘汰落后产能奖励项目是指使用省财政专项资金奖励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生产线、设备)的项目。
第三条省淘汰落后产能奖励项目的范围主要是国家明确淘汰落后产能的各行业(水泥、造纸、钢铁、有色、焦炭、电石、铁合金、酒精、味精、化纤、印染等)。
第四条省淘汰落后产能奖励项目管理坚持产业政策导向、公开公平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省淘汰落后产能奖励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明确规定应予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
2、属于2009年后企业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并对设备进行废毁处理的。
3、企业具有合法的审批、注册手续;落后生产能力所属建设项目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企业生产经营正常,需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生产正常。
第六条属以下情况的,不得申报。
1、企业未对主要生产设备进行废毁处理而改作他用的。
2、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
3、节能环保审批手续不全的项目和企业。
4、国家产业政策发布后明令不准建设而违规审批建设的项目。
5、产品实行许可证管理而无生产许可证的。
第七条申报材料主要包括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称、代码、地址、工商执照,落后产能设备型号、台(套)和建设时间,落后产能涉及的资产、人员,落后产能年耗能、污染物排放;企业连续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企业和市政府按时淘汰落后产能的承诺书;企业申请报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经委)和财政局的联合申请文件等。
第八条项目的核实和奖励额度确认。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组成核查组,对各市报送的淘汰落后产能奖励项目完成情况及企业相关材料进行实地核查,填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项目核查表,对符合条件的确已完成任务的企业列入奖励名单。按照淘汰落后生产线(设备)的能力和奖励标准确定奖励额度,提请省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
第九条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经委)负责对本地区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各地淘汰落后能力情况进行抽查,对未能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或虚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企业要进行通报,对以虚假手段获得专项资金或者又进行其它落后产能投资、生产的企业提请省财政部门追回专项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申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