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丹东、营口、盘锦、葫芦岛市经信委:
为贯彻落实国发[2013]29号和41号文件精神,工信部下发了组织开展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的申报工作通知。现将通知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报和初审 (一)企业按自愿原则提出申请。申请企业须编制《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地方船舶企业通过市经信委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向集团总公司提出申请,并抄送省经信委。 (二)省经信委负责对地方船舶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负责对所属船舶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 二、专家评审 (一)工信部将委托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船级社共同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评审。 (二)专家评审意见于9月30日前反馈工信部。 三、审查、公示及公告 (一)工信部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进行审查,并在工信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 (二)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或有异议但经核实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工信部将予以公告。 四、相关要求 (一)各市经信委于2014年6月25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附光盘)报送省经信委汽车船舶处,由我委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工信部审查。 (二)工信部对符合《规范条件》企业公告制度将实施常态化管理,成熟一批公告一批。今后,地方船舶企业如有申报需求,请各市经信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报省经信委,由我委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工信部审查。 附件1:《船舶行业规范条件评审细则(试行)》 附件2:《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参考模板)》 (电子版可从省经信委门户网站 http://www.lneic.gov.cn/lnjxw/jgcs/qccbc.html) 联系人:汪金华 024-86894130 附件: ![]() ![]() ![]() 2014年6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