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纳税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纳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要求,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开展2015年全省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此次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可参评的纳税人为2015年1月1日前(含2015年1月1日)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暂不参加本次评价。
具体是对纳税人2015年度涉税申报、税(费)款缴纳、发票与税控器具、登记与账簿和税务检查等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2015〕38号)。
各市税务机关在2016年42016年3月2531日前完成全部评价工作。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对拟评为A级的纳税人,将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或其他方式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对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的时间,分别由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在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及其他媒体进行公告。A级纳税人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评价级别、评价年度等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