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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法规

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十三期)国债第二次续发行 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8-21 08:34:19浏览量:1575

财库﹝2014﹞107号

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第二次续发行2014年记账式附息(十三期)国债。现就本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本次续发行国债的起息日、兑付安排、票面利率、交易及托管方式等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相同。从201473日开始计息;票面利率4.02%;按年付息,每年73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173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一)发行数量。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280亿元,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日期安排。201493日招标,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当日停止交易一天;招标结束至95日进行分销;910日起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合并上市交易。

(三)竞争性招标时间。201493日上午10351135

(四)发行手续费。承销面值的0.1%

二、竞争性招标

(一)招标方式。采用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价格。

(二)标位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6元,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分别为751530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

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1495日前(含95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号:277—14113—3

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

四、其他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次续发行招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4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3222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

2014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