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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法规

《辽宁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4-09-01 07:58:34浏览量:1612

8月27日,辽宁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辽宁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个体经营活动税收等可委托代征

对于个体经营活动税收等零星、分散或者异地缴纳的税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

一、个体经营活动税收;二、零散建筑施工、装饰装修业税收;三、房地产交易、不动产租赁税收;四、商业性演出、比赛、会展、培训税收;五、其他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税收。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与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发放委托代征证书。税务机关应当将委托代征手续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按照规定支付。[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将积极推进房地产立法]

首次以制度形式明确责任义务

《辽宁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共十四条,目的为加强管理,保障税收收入,就税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如何开展税收预测、监管、协助、服务等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该办法首次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辽宁省相关职能部门的协税护税责任、信息提供和委托代征义务,构建了一套“政府牵头、单位协作、信息共享、社会参与”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

据悉,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虽然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执行职务,但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缺乏具体操作层面的制度规范,尤其是缺乏有效获取第三方信息的具体规定,导致基层税收征管工作中缺乏可靠的法律依据。为从根本上破解上述征管难题,解决税源不清、税基不明等问题,《辽宁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应运而生。[意外四年 千万契维修基金被中介“捂”四年]

委托代征

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