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全市地税系统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落实“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的工作要求,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辽地税发〔2014〕87号)要求,沈阳市地税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系统推行首问责任制度。今后,纳税人通过来访、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办理涉税事项或寻求涉税帮助时,首位接洽的地税系统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应按规定及时给予答复或办理。答复内容应全面、准确、一次性告知。凡符合法定条件、资料齐全,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应当场办理或答复;不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依法依规承诺限时办结或限时答复,并于办结后及时向纳税人反馈。对于符合法定条件、资料不齐全的,首问责任人应一次性告知其所办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时限、办理程序和所需资料等全部内容;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明确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依据,并做好解释工作。答复或办理完毕后,首问责任解除。首问责任人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应按规定主动告之纳税人该事项的承办责任部门和联系方式,引导或转办至承办责任部门,在履行转办交接手续后,首问责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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